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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要点及相关流程
2009-09-22 16:02  文章来源:石柱县商务委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石柱县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要点及相关流程

贯彻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财政部、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县政府转发了《重庆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
凡在政策实施期间将符合有关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补贴
【具体条件】
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和中型出租载客车并换购新车;
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并换购新车;
提前报废各类“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同时符合多个补贴条件只能享受一种补贴;
报废车辆与新车车主须一致;
报废车辆与新车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军队车辆;
要求换购的新车应向依法设立、经市商委备案的汽车经销商购买,并符合环保要求,但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以及报废、换购新车时间先后均无限制;
提前报废黄标车换购的新车已享受了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
-- 报废中、轻、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
--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 报废中、轻、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
--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补贴标准:
-- 报废中重型、轻型、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
-- 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
-- 报废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鼓励各地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四、联合服务窗口
我县商务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县环保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方便车主一次性申领资金。窗口设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南宾镇玉带河北街1号县四大家院内文化中心2楼)。考虑报废汽车量和工作量,联合服务窗口采取每周集中两天(每周三、四)办公的形式。
联合服务窗口负责人:向劲华同志,联系人:冉涛同志,联系电话:023-73336213,传真:023-73336214。
五、资金申请
(一)申请时间: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每周三、四,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不予受理。
(二)车主应持相关证明、凭据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
(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办理同步进行。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 户开户证复印件。
按20号公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原件及复印件(报废农村客运车辆需提供);
更新车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报废城市公交车辆需提供);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五)审核流程
补贴申请经县商务委、县环保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车主指定账户。
申请人(车主)需填写“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由商贸主管部门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县商务委是联合服务窗口牵头单位,收到补贴申请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取或补录报废车辆信息,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录入新车数据,选择补贴类型,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通过并转入环保或财政部门审核流程;审核不通过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县环保局负责审核以旧换新申请,对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进行认定,如不属于“黄标车”但按“黄标车”申请,则将申请退回商贸主管部门,如属于“黄标车”或者不属于“黄标车”但未按“黄标车” 申请,审核通过并转入财政部门审核流程。
县财政局就申请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账户信息等进行审查和核对。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商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由商贸部门负责打印申请表,商贸、环保、财政部门按要求依次上盖章确认,并由车主签字。
审核通过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上。
六、对拆解企业要求
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市商委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收到车辆5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有关证照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录入《机动车注销证明》信息,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七、监督管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告违规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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